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离婚判决的管辖法院
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认可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