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原告:李某,女,汉族。
相关案例:
当事人:
被告:军某,男,汉族。
裁判事实: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军某协助李某探望婚生子军某1与军某2,探望时间与方式为李某于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节假日与寒暑假除外)周五下午自军某1与军某2放学后从学校接走二人,于当周周日下午将二人送回学校。事实和理由:李某与军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22年2月10日经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军某1与军某2由军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李某履行了给付抚养费义务,但军某及其家人却不允许李某探望军某1与军某2。
军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25日,李某与军某登记结婚。2009年9月3日,李某与军某生育长子军某1。2011年7月13日,李某与军某生育次子军某2。2022年1月11日,李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军某离婚。2022年2月10日,李某与军某经本院调解离婚,约定军某1与军某2由军某直接抚养,李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军某1与军某2抚养费各500元,未约定探望权行使的时间与方式。现军某1与军某2均就读于重庆市xx区第x中学校,上学期间寄宿学校,每周五下午3点离校,每周日下午3点返校。
审理中,经征求军某1与军某2意见,其二人愿意周末到李某处。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本案中,李某要求军某协助其探望军某1与军某2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探望权行使的时间与方式,结合军某1与军某2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二人的意见,李某的请求不会对二人的学习和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可予主张。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2023年10月起,军某应协助李某探望军某1与军某2,探望的时间与方式为李某于每月的第二周和第四周(节假日与寒暑假除外)周五下午自军某1与军某2放学后从学校接走二人,于当周周日下午按学校要求的返校时间将二人送回学校。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