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国外、一方外国籍的离婚案件管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XXRREXX、李四离婚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当事人:
原告:XXRREXX(中文名张三),男,19xx年7月8日出生,法兰西共和国国籍,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李四,女,19xx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裁判事实: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离婚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x月x日立案。张三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张三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李四未在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居住,且称2018年至今在法国陪孩子读书,故该院没有管辖权。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xx)京01xx民初16xx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x月x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理由是,李四在去法国之前一直居住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超过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诉讼管辖的确定遵循便利当事人的原则。根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告张三为外国籍,居住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案被告李四的户籍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其自2018年起居住地不固定且自2020年3月至今在国外居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可以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