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房地产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某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为婚姻家庭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根据一般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孙某某戊的住所地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息烽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至西湖区法院不当。本院已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黔民辖26号回函,同意浙江高院由被告人住所地息烽县法院管辖本案的协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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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甲,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肖某某,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孙某某乙,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孙某某丙,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丁,男,身份信息同下,系本案原告之一。

原告:孙某某丁,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孙某某戊,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20xx年12月16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孙某某甲、肖某某、孙某某乙、孙某某丙、孙某某丁与被告孙某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息烽县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而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于20xx年12月20日作出(20xx)黔01xx民初xxx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移送管辖不当,层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应当根据一般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息烽法院移送不当。2023年3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浙民辖xxx1号管辖协商函,与我院协商该案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基础法律关系为婚姻家庭关系,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根据一般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孙某某戊的住所地位于贵州省息烽县,息烽县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将本案移送至西湖区法院不当。本院已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黔民辖26号回函,同意浙江高院由被告人住所地息烽县法院管辖本案的协商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烽县人民法院(20xx)黔01xx民初xxx3号民事裁定;

二、孙某某甲、肖某某、孙某某乙、孙某某丁、孙某某丙、孙某某戊与孙某某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