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被告未提起管辖权异议,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张三,女,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
裁判事实:
张三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日立案。
张三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等相关费用依法由被告负担。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x月x日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孩子。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生气、吵架。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挽回可能。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双方协商原告撤诉。2022年4月,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南召县法院作出(2022)豫1321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不准离婚。现判决生效已满一年,其间双方再没联系过,夫妻双方感情也没有得到任何改善。
南召县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区,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裁定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3年x月xx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南召县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有管辖权且在已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将本案移送该院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1、南召县人民法院已先后三次受理该离婚诉讼,被告王某均未提起管辖权异议,且王某在本案中亦未提供其经常居住地在宛城区的相关证据。2、本案南召县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9月26日开庭审理。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做好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移送报请指定管辖工作的通知》规定,“……已经开庭的案件不得移送管辖”及“……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开庭审理后不允许移送管辖”,故南召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应将案件移送该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张三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南召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被告王某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因此,即便被告王某住所地不在南召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南召县人民法院也因应诉管辖而取得本案管辖权。综上,南召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