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某高级人民法院审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通常情况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XX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一审中提交的流动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杨XX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李XX提起离婚诉讼,其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李XX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相关案例: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杨XX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xx)陕xx2民初xx6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7日,杨XX曾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与李XX离婚,一审法院作出(2021)陕xx2民初34046号民事判决,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认定,2021年杨XX将婚生子带到江苏省昆山市看望母亲后不归,双方分居至今。时至今日,杨XX的户籍仍在西安市未央区,一直居住在昆山。杨XX提交的昆山市公安局出具的流动人口信息证明、江苏省居住证、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记录单证明杨XX已经离开住所地在江苏省昆山市居住已达二年二个月,李XX一直在西安市未央区生活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在本案中杨XX离开户籍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李XX起诉离婚,应当由李XX住所地法院管辖,因李XX的住所地和户籍地在西安市未央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通常情况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原则性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杨XX的住所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一审中提交的流动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杨XX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李XX提起离婚诉讼,其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该院在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李XX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一审裁定不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xx)陕xx2民初xx6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