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先立案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女,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裁判事实:
20xx年3月8日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xx)辽xx14民初xx73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与20xx年4月12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立案的(20xx)辽xx06民初9430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两地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原告王某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暂计1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本案中,被告徐杨阳已于20xx年2月10日就与原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在本院的起诉时间为20xx年3月8日,故本案应由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起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我院于20xx年4月18日正式立案,案号为(20xx)辽xx06民初xx41号,而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移送我院的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的正式立案日期为20xx年3月8日,立案时间早于我院,故我院认为该案应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8日立案,案号为(20xx)辽xx14民初xx73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18日立案,案号为(20xx)辽xx06民初xx41号。显然于洪区人民法院立案在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xx)辽xx14民初xx73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由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三、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20xx)辽xx14民初xx73号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