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事宜产生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事宜产生的纠纷,其诉的本质是离婚纠纷的延续,而非独立的不动产权属之争,故本案不应依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某中级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以童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江某起诉称原、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实际分配居住了经济适用房一套,但未办理相关的手续,而被告无视约定,拒不配合原告行使房屋所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昆明市归原告所有。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童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童某的住所地在云南省彝良县,原告江某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事宜产生的纠纷,其诉的本质是离婚纠纷的延续,而非独立的不动产权属之争,故本案不应依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彝良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撤销。

相关案例:

原告:江某,男,住昆明市盘龙区。

被告:童某,女,住彝良县。

20xx年x月x日彝良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xx)云xxx8民初xxx2号原告江某诉被告童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彝良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无管辖权,遂将该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与彝良县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xx年8月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某以童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江某起诉称原、被告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原告依约实际分配居住了经济适用房一套,但未办理相关的手续,而被告无视约定,拒不配合原告行使房屋所有权。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于2009年5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有效;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昆明市归原告所有。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告童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被告童某的住所地在云南省彝良县,原告江某向彝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基于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事宜产生的纠纷,其诉的本质是离婚纠纷的延续,而非独立的不动产权属之争,故本案不应依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彝良县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彝良县人民法院(20xx)云xxx8民初xxx2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江某诉被告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彝良县人民法院审理;

三、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彝良县人民法院(20xx)云xxx8民初xxx2号原告江某诉被告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全部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送彝良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