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案例:
当事人: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潘某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裁判事实: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x月x日立案。
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名杨某某。双方系奉子成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争吵不断,自2015年6月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遂提起本案离婚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潘某某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XXX号XXX室。遂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8月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福宁路XXX弄XXX号XXX室,且一直居住至今。被告潘某某户籍地在上海市杨浦区福宁路XXX弄XXX号XXX室,但自2016年2月起至今一直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阳光三村XXX号XXX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杨某某选择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