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案件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情况
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相关案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三,男,汉族,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四,女,汉族,住辽阳市白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B,系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事实:
上诉人冯明与被上诉人李四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XX)辽XX02民初XX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明上诉称,请求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XX)辽XX02民初XX58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首先,李四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是因其离婚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李四在诉状中将上诉人列为“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楼××单元××层××号”是被上诉人蓄意谎称!事实真相是:上诉人是土生土长抚顺人,2000出国,与被上诉人在国外相识、于2014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直至2020年初因疫情突发回国,上诉人因病住院被上诉人分文不出靠母亲接济且母亲需人照顾,于2021年4月6日回辽阳,被上诉人却将家中门锁更换不让上诉人进家且想回却回不去(有上诉人报警记录….)。上诉人一直是在抚顺市望花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与母亲共同生活,其状况周围上下楼邻居、社区尽人皆知!其次,依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把上诉人列为原审被告、住辽阳市白塔区××路××号楼××单元××层××号,并想以此获得住所地法院管辖权,此行为是糊涂无知还是别有用意?!系被上诉人滥用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就原告原则——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案上诉人就被上诉人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总体而言,本案案由是离婚之诉,原告一直在辽阳、被告始终在抚顺已近三年,确定管辖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属抚顺市望花辖区,不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且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予以撤销。因此,本案应由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依法纠正。以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被上诉人李四未发表答辩意见。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本案张三户籍地为抚顺市望花区,而李四提供物业公司证明、社区证明以及张三住院证明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万嘉物业生活广场是张三的经常住所地,张三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两份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道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两份证人证言,以此证明其自2020年后一直在抚顺望花区居住,且其提交上诉状期间同时提供了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道办事处金石社区(居民)委员会20XX年XX月31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张三2020年4月起至今一直在金石社区居住,因此,李四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张三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张三户籍地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充分,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XX)辽XX02民初XX5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