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经常居住地需要物业和居委会出具证明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陈某的住所地虽然在上海市徐汇区,但根据xxxxx物业服务中心和xxxx居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张某、陈某自2022年6月至今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至起诉时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陈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相关案例:

原告:张某,男,X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1974年X月X日出生,X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3日立案。

张某诉称,双方系自行相识,1996年1月8日登记结婚,1999年6月19日生育一子张逸伦,2008年x月x日生育一女张xx。婚后双方感情尚可,随着相处时间变长,张某发现双方三观差异极大。双方经过多次沟通,但夫妻感情未有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女张xx随张某共同生活,陈某每月支付张某子女抚养费5,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陈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系投资用房,陈某从未在该房屋内居住过。陈某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本案应由陈某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张某、陈某的住所地虽然在上海市徐汇区,但根据xxxx物业服务中心和xxxx居民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张某、陈某自2022年6月至今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至起诉时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陈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陈某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陈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