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损害赔偿五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从王某与他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称呼对方为“老公”,并称“我给你包包子吃”,再加上王某自认出轨,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便是王某没有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不符合本条第二项的规定,但其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符合本条第五项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势必导致李某的精神创伤、精神痛苦等,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五条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1年)》第九条的规定赔偿数额以5000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