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执行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一般不予准许,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被人民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