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律师接待咨询

本文引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接待咨询

  第7条 在案件受理前,律师以面谈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可先了解案情概要,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备齐书面材料,告知咨询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

  第8条 由于婚姻家庭事务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咨询时若律师安排其他律师或人员在场,应注意在提供咨询前主动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9条 律师咨询时应当首先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婚姻家庭基本信息,双方纠纷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双方争议焦点及咨询者寻求律师帮助的主要目的。

  但当事人出于个人隐私原因不愿透露给律师的信息,律师应予尊重。

  第10条 当事人咨询内容涉及财产纠纷时,律师对当事人财产情况可从以下方面选择了解:

  10.1房产情况;

  10.2存款情况;

  10.3股票、国债等有价证券情况;

  10.4家具电器情况;

  10.5贵重物品情况;

  10.6车辆拥有情况;

  10.7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拥有情况;

  10.8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拥有情况;

  10.9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的情况;

  10.10以第三人名义持有但由夫妻出资的财产情况;

  10.11当事人双方婚前财产拥有情况;

  10.12其他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拥有情况;

  10.13双方有无婚前或婚内财产约定;

  10.14双方有无共同债权债务或个人债权债务。

  第11条 律师了解房产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1.1购房的时间、地点,所购房产的状态,即现房还是期房;

  11.2房产性质,比如是商品房、售后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11.3房产购置时的合同价格及现值;

  11.4购置房屋时支付房款的来源及方式;

  11.5若购房时有贷款,可以了解首付情况、贷款数额、主贷人、还贷本息、截至目前尚欠的贷款余额;

  11.6房屋权属状况、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信息;

  11.7房产有无其他抵押,目前房产是否涉及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11.8该房是否已建成交付业主,目前实际使用、居住情况;

  11.9登记在该房产地址的户口情况;

  11.10房产装修及出资情况;

  11.11其他房产相关情况。

  第12条 律师了解存款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了解:

  12.1双方名下有无存款、存款数额及来源,相互是否知晓;

  12.2是否保存对方的存、取款交易凭证或知悉对方当事人的开户行、账号等信息;

  12.3近期内存款账户的交易记录;

  12.4发生婚姻家庭纠纷期间,有无转移存款的迹象;

  12.5目前各账户的存款余额;

  12.6目前各存款账户归谁掌管;

  12.7是否存在以第三人名义开户存有夫妻存款的情况。

  第13条 律师了解股票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3.1双方名下的股票账户、股东代码及开户证券公司;

  13.2股票资金账号及开户银行;

  13.3目前股票账户内的股票名称及数量,当前股市大约市值;

  13.4购买股票的资金来源,目前资金账户的余额;

  13.5是否存在由当事人出资,以第三人名义持股的情况。

  第14条 在接待咨询阶段,律师可以视具体需要询问家具电器情况,包括购买金额、品牌、数量、出资来源,以及了解家具电器的大约现值。

  第15条 律师可以了解当事人双方持有贵重金属、贵重古董及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动产财物的情况,了解是否有继承或接受赠与具有特殊意义物品的情况。

  第16条 律师可以了解双方名下汽车拥有情况,包括以下信息:

  16.1汽车品牌、款式、牌照号;

  16.2购买时间、购买金额、付款方式、有无贷款以及还贷情况;

  16.3目前车辆车籍所有人及实际使用人;

  16.4目前车辆市值;

  16.5有无车辆抵押情况及与车辆有关的债权债务纠纷。

  第17条 律师了解公司股权等企业投资权益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了解:

  17.1企业的名称及营业地;

  17.2企业注册的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

  17.3企业出资人的人数、姓名及各自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17.4企业注册后有无工商登记的变更事项;

  17.5企业财务情况,比如会计报表所有者权益、企业净资产状况;

  17.6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市场前景;

  17.7持有股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转让股权的情况;

  17.8当事人对企业投资权益分割的态度;

  17.9其他企业相关信息。

  第18条 对于当事人名下的保险利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未来确定应获得的收益,由律师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要详细了解。

  第19条 律师在了解上述财产信息时,还应当了解财产所在的国家或地区,以便为当事人纠纷解决涉及的管辖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第20条 律师在咨询中对有可能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应详细了解纠纷案情,确认案件管辖地,是否符合法院立案条件,能否受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尽可能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

  第21条 除回复当事人直接咨询的问题外,律师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主动为当事人提供咨询:

  21.1以当事人告知的信息为基础,为其分析该案例可能的法律后果及处理方式;

  21.2结合实际操作来看,法律理论分析与实际操作结果可能会有哪些差异,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当事人应抱有怎样的态度和心理准备;

  21.3告知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可能途径,当事人需要作好哪些准备、解决问题过程中可能会经历哪些阶段、可能会付出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

  第22条 律师接待咨询,可以填写《律师接待咨询记录表》,以便为委托人提供后续法律服务时保持对基本案情的了解,并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23条 对于某些正处于激烈矛盾冲突中的当事人,律师应当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对当事人的目前婚姻家庭纠纷作出理性分析和建议,对于过于冲动的当事人,应当善意提醒当事人冷静处理问题。经告知诉讼风险,当事人仍坚持提起诉讼的,律师可考虑接受案件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