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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可以自行填写。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相关规定,(1)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别和号码、结婚登记日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2)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3)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4)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5)离婚协议书应当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6)有条件的地区,离婚协议书应当使用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替当事人打印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由当事人手写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书写,另复印两份,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7)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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