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范本(同意离婚,改判孩子由上诉人抚养)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拍卖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室。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部分;改判由上诉人行使张某某之抚养权,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判将张某某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由被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理由是“考虑到孩子年龄尚小,同母亲生活更为有利,故张某某由原告抚育为宜”。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本案中,张某某已经年满三周岁,即使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也不属于“年龄尚小”的范围,结合本上诉状第二部分,足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相关法律依据。

二、由上诉人行使张某某抚养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以及将来的成长,二审应依法改判

在本案中,因张某某已年满三周岁,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由上诉人行使张某某的抚养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及成长,理由如下:

2.1 上诉人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具有教师资格,有较好的教育抚养孩子的能力。

在一审质证过程中,上诉人出具了《工资收入证明》以及《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单》,证明上诉人月收入为6000元,证明上诉人具有较高的经济收入和抚养能力,由上诉人抚养教育子女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另外,上诉人具有教师资格(见所附证据),具有较高的辅导教育孩子的能力,并且上诉人做事细心负责,愿意并有足够的能力给孩子提供较好的成长环境。

2.2 张某某随上诉人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张某某自×年×月×日出生以后,就一直跟随上诉人及其父母共同生活,而被上诉人却在×年×月份,置孩子于不顾,独自租住在西城区××家园××小区,不尽做母亲的责任。如果判决由被上诉人直接抚养孩子,属于明显地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请二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予以充分考虑,将孩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

2.3 张某某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故上诉人应享有优先抚养孩子的权利。

上诉人的父亲是退休教师,具有较好的教育孩子的能力,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保障。上诉人母亲从工厂退休,有养老保险保障。他们与被上诉人的父母相比,不是上诉人的负担,而是上诉人良好的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上诉人的父母对张某某进行照顾的事实从提交的照片证据中就可以看出:有带孩子玩雪的;有给孩子洗澡的;有到公园锻炼的;有带孩子看运动会的,既充分证明了爷爷奶奶对张某某照顾的无微不至,也印证了孩子随爷爷奶奶健康、快乐成长的事实。

另外上诉人也提供了相关的照片证据,证明上诉人父母身体较好,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孩子进行照顾,并且他们已经在孙子的身上倾注了大量的心血,祖孙之间的感情较为深厚,上诉人父母愿意并有能力继续照顾好张某某。

2.4 被上诉人对孩子照顾能力较差,因其是业务人员,经常出差,孩子在与其共同生活期间也未尽心照料,张某某又系男孩,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性别角色认同,故张某某不宜由其抚养。

在×年春节上诉人外出期间,被上诉人在给孩子洗澡时将孩子身体烫伤,在喂孩子吃饭时竟然不知道先试试温度,将孩子嘴唇烫伤,导致孩子几天不能吃饭。在×年×月中旬,在被上诉人有能力租住较好房子的条件下,却与其母亲挤在较小的房子里,因其未用心照料,导致孩子脸上、耳朵上均有冻疮,甚至身上都有多处挠破结成的血痂,以上事项不能一一列举,被上诉人不具备基本的生活常识,由其抚养子女,明显对孩子的成长不利。

如果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因张某某在早年生活中缺乏父亲的形象,会使孩子在性别角色认同这一环节出现困难和混淆,表现出“男性女性化”的倾向,在性格上也会表现出敏感、多疑、自卑、胆小、心胸狭窄、依赖性强等,会给孩子的人格塑造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带来不良影响。

结合以上两部分内容,无论是从身体发育还是从心理健康角度考虑,张某某的抚养权确实不宜由被上诉人行使。

2.5 被上诉人家境较差,且其父母多病,不具备协助抚养的能力。

被上诉人父亲常年卧病在床,没有时间也没有能力照顾外孙,其母亲×年×月份做了心脏搭桥手术,身体状况不佳,双方均不具备协助被上诉人照顾孩子的能力。另外,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家庭境况的照片,辅以证实其家庭条件较差,与上诉人家庭状况相比较,张某某由上诉人抚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

2.6 二审法院在改判由上诉人行使抚养权的同时,责令被上诉人每月承担1500元抚养费。

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入证明,其月总收入为:5000元人民币,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被上诉人应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1500元)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原判决将张某某抚养权判归被上诉人行使,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无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将张某某抚养权改判上诉人行使,并由被上诉人承担子女抚养费用,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