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答辩状(同意离婚)
离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董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答辩人因离婚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确已破裂,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答辩人经过慎重考虑,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婚生子董小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董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2.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由答辩人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及其父母能为孩子成长提供比较好的物质保障,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答辩人行使
答辩人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教育抚养董小某,孩子的抚养权由答辩人行使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将来的成长,请人民法院依法将董小某的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行使。
(二)答辩人的父母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付出了巨大的心血,且与被答辩人的单亲家庭体系相比,答辩人的家庭更适合抚养教育董小某,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答辩人行使
自董小某出生后,答辩人父母考虑儿女年轻,经济条件一般,便出钱聘请月嫂保姆直至孩子3岁。孩子的奶奶在这三年中,每天早上7:30从太阳宫坐班车到望京照顾孩子。该段时间内,答辩人父母教会并见证了董小某第一次张口说话和独立行走,并着重培养了孩子好学、诚实、讲礼貌的习惯,董小某不满3岁时能够正确书写阿拉伯数字、熟背一些简单的儿歌诗词等、认识马路上大多数汽车牌照等。
董小某3岁至今的吃、住、接送幼儿园、学前班都是答辩人父母负责,期间全部开销费用也是由答辩人父母支出,答辩人父母在教育董小某上,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反观被答辩人的家庭,被答辩人的母亲下岗几十年,经济条件有限。被答辩人在私企上班,工作压力大且不稳定,工作的性质需要经常加班、出差。被答辩人本身就成长于单亲家庭,由被答辩人抚养孩子,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将来的成长不利。
根据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协助抚养子女声明书》,在《声明书》中答辩人父母明确表示他们有时间更有能力,且愿意和强烈要求照顾抚养董小某。在开庭时,答辩人将依法向贵院申请父母作为证人出庭,以证明证人对董小某的抚养情况和将来协助答辩人抚养董小某意愿,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将孩子抚养权判归答辩人行使。
(三)根据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照片,能够证明答辩人及答辩人的父母,经常带董小某出去游玩、辅导董小某学习、接送董小某上下学、给董小某过生日、经常陪伴董小某等情形,综合印证答辩人及其父母对董小某无微不至的关爱,与董小某建立了良好的感情,改变孩子的成长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请人民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依法判归答辩人行使。
(四)根据答辩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能够证明董小某的性别、年龄等医学身份信息。董小某系男孩,由答辩人行使孩子的抚养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故,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行使董小某的抚养权。
董小某系男孩,根据国内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由单身母亲抚养男孩,容易使孩子形成“男孩女性化”的性格特征,对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如果由答辩人抚养,能较好的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培养其乐观、坚强、豁达等性格特点,由答辩人抚养孩子对其身心健康比较有利,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由答辩人行使。
(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经常有辱骂和殴打行为,证明其性格并不温和,不适合抚养教育孩子,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答辩人行使。
2.2抚养费的具体数额,请人民法院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答辩人暂时主张被答辩人每月支付3000元的抚养费至董小某年满十八周岁。
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购买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宫一街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屋(下简称:涉案房屋),答辩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父母借款3836027.15元,该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在此基础上,答辩人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及证据八的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为购买涉案房屋,答辩人父母共支付款项3836027.15元,因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被答辩人认可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能够推测出该债务被答辩人同意按照一人一半的原则偿还。《民事判决书》证明在2012年被答辩人作为原告,曾经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因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巨大不稳定性,答辩人的父母不可能赠与双方款项用来购买房屋,被答辩人在第一次开庭时,将借款辩解为答辩人父母赠与给双方的款项,属于机械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辩解明显牵强附会,依法不能成立。
在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础上,答辩人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答辩人不存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有对答辩人进行辱骂和殴打的家庭暴力行为,其应向答辩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陈述“被告不但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与本案的真实情况不符。答辩人并不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及多次殴打被答辩人的行为。相反,被答辩人在平时生活中经常对答辩人进行辱骂,并殴打答辩人。就此事实,答辩人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视听资料,请法院依法支持答辩人的该项诉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答辩人的请求处理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财产分割等问题。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