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答辩状(不同意离婚)
辩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其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充分了解之后才缔结的婚姻关系,双方婚前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年×月×日经人介绍相识,初次见面时彼此就留下了较好的印象,答辩人也为被答辩人的成熟稳重所吸引。两人之间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十分相似,属于传统意义上的“门当户对”,故双方父母也都十分赞成两人的交往。同年×月份,两人相约旅游,增进了解的同时还升华了两人之间的感情。旅游回来后,两人正式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随后,答辩人就搬到被答辩人处与其开始正式的同居生活。在恋爱的一年时间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常一起谈心、相约旅游,拜访对方的亲朋好友。答辩人周围的朋友和同学也对两人之间亲密的男女朋友关系羡慕不已,曾一时传为佳话。
通过一年时间的恋爱,双方已经对彼此的性格特点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与认识,再加上两人之间的价值观念相近、谈话比较投缘,在认定对方是自己终身伴侣的情况下才步入婚姻殿堂,双方之间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而非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夫妻关系日益疏远,夫妻感情日益淡漠,直至今日,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将近十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创造了巨大家庭财富的同时,也培养出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一子李某某。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婚后相处和睦。婚后十年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生活中互相体贴,工作中互相帮助,一起白手起家,先后买了房子和车子。家庭经济状况在两个人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巨大的改善,夫妻感情也在经历了十年的风雨后更加深厚。×年×月×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儿子李某某出生,现年×岁。孩子的出生,给家庭带来了无数欢乐。
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实原因是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情,并因此多次对答辩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被答辩人对于家庭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争议,不能正确面对、慎重处理、妥善化解,而是迳行提出离婚诉讼,未免太过轻率。答辩人认为夫妻共同生活难免会有矛盾,但只要双方共同改进,提高处理家庭矛盾的能力,夫妻感情一定能够和好如初。因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感情并未彻底破裂。
三、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不准予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从夫妻感情的角度来讲: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的现状是虽有矛盾,但属于夫妻间通过互谅、互让能够解决的,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已破裂的程度。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能够珍惜过去的情感,遇事多与答辩人沟通,在家庭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双方共同学习,加强妥善处理各种家庭矛盾的能力,提高个人素养,携手创建地位平等、关系和睦的家庭。答辩人也愿意多忍耐和包容被答辩人性格偏激、脾气暴躁等缺点,愿意谅解被答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婚外情行为和家庭暴力行为,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更多地关心和照顾被答辩人,使两人重归于好。
从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依据上看:结合答辩人的陈述以及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双方的婚姻与感情现状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种情形。
答辩人相信,只要人民法院能够根据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能够化解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矛盾,从而达到促使双方和好的目的。
四、因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判归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暂不作答辩
综上所述,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也不存在任何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事由。只要两人共同努力经营婚姻和家庭,冷静、理性地解决问题,两人一定能不计前嫌、和好如初。另外,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从维护家庭社会和谐、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规劝被答辩人撤诉或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