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一审代理词(主要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部分)

××××律师事务所

关于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庭审前我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并认真了解了案情,开庭时参加了法庭调查及对证据的质证,现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习惯以自我为中心,做事很少考虑原告的感受。另外,原、被告之间为人处世的方式及教育孩子的方式不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严重不一致,在生活中无共同语言。被告经常无端猜疑,多次辱骂原告,甚至在家中安装监控,两人之间缺乏夫妻间应有的基本信任,感情已由原来的逐渐变淡发展到现在的彻底破裂,现在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同意女儿张小某的抚养权由原告行使,故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原告行使。被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张小某满十八周岁止

2.1 女儿张小某的抚养权应由原告行使,被告也同意由原告行使,请人民法院依法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行使。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女,取名张小某,尚不满四周岁,由原告抚养比较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理由如下:

2.1.1 原告工作能力较强,收入较高且比较稳定,且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孩子的能力,由原告抚养子女,能为孩子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并使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利于孩子的成长;

2.1.2 张小某不满四周岁,年龄尚小,且孩子一直是由原告及其父亲协助抚养,孩子目前正是需要母爱的年龄,由原告抚养张小某,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和个性塑造比较有利,故孩子的抚养权应依法判归原告行使;

2.1.3 张小某随原告父亲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原告父亲身体健康、退休收入稳定,要求并且有能力协助原告继续照顾外孙女,故原告享有优先抚养张小某的权利;

2.1.4 根据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能够证明张小某的性别、年龄等医学身份信息。张小某系女孩,根据国内外的心理学研究表明,如果由单身父亲抚养女孩,容易使孩子形成“女孩男性化”的性格特征,对其心理健康非常不利。相反,如果由原告行使孩子的抚养权,容易使孩子形成“性别认同”,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原告行使张小某的抚养权;

2.1.5 张小某目前由原告实际抚养,原告的父亲给予了大力协助。孩子已经适应并熟悉了目前的生活环境,如果强行将张小某和原告分开,改变孩子的成长条件,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利,也将给其童年带来无法挽回的伤害。因此,孩子的抚养权应优先判决归原告行使。

2.2 抚养费的具体金额按照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的协商结果履行,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法庭上协商一致的,按照约定处理。共有房产的分割因双方协商不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四十给付被告折价款

3.1 房产的分割。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9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单元×××号(房产证号:×京××号),登记在被告名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告方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按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四十给付对方折价款。

就房产问题需要补充的是:被告母亲为双方购买房屋的出资及提前为原被告双方归还的部分贷款,依照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被告截至法庭辩论结束,并未向法院提交任何书面证据来证明该款项系其母亲赠与给被告个人所有,被告及其代理人所主张的应该按照婚后还贷及对应增值来分割该房产,无法律依据。同样,被告在《答辩书》中陈述的观点既不客观,也无法律支撑和证据证明,请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3.2车辆的分割。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辆××汽车(车牌号:××××),登记在原告名下,一直是由原告实际使用,在庭审中,双方已经达成一致,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值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对方折价款。

四、共同债务的承担、共同债权的分割

被告《答辩书》中所述的债务,已经归还完毕。如被告坚持有债务,应由债权人另行起诉。

五、被告要求消减原告对共有财产的分割份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我国的《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只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了少分或不分的情形,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原告不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被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该项主张。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请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原告的请求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