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探望权纠纷)
探望权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望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北京市××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街××小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
案由:探望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并判决具体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 (具体方案为:1、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六上午八点原告至被告处接孩子,每周日下午八点前送回被告处;2、每两年和孩子一起过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春节,陪同期限以国家法定放假期限为准;3、每年暑假孩子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十天,每年寒假孩子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十天;4、每年国庆节孩子与原告连续共同生活三天)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子李小某。因原、被告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京××民初××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李小某的抚养权由本案的被告行使,该判决已于×年×月×日生效,但该判决未涉及原告的探望权问题。
双方离婚后,被告并未实际抚养子女,而是将孩子留在老家由其父母抚养。对于原告探望孩子的正当要求,被告设置各种障碍予以拒绝。
被告的行为等于变相的剥夺了原告与儿子相处以及儿子依法享有母爱的权利,损害了亲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及将来的成长极为不利。虽然原、被告离婚,但是原告希望将双方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并请求法院按照诉讼请求予以判决,以便使原告有更多的时间与孩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母爱关怀与教育,使孩子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
综上所述,因被告无正当理由却拒绝协助原告行使探望权,严重的损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探望李小某的权利。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一份;
2、(××)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3、生效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