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社会救助机关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特别程序 父母监护权 社会救助机构未成年人
基本案情
申请人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称:被监护人耿某乙的父亲耿某甲长期对耿某乙实施家庭暴力。其母亲马某离家出走,经查找至今无果。耿某乙所在辖区派出所和辖区居民委员会通过鹤岗市团市委、兴山区团市委的协助,将耿某乙送往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暂时安置。耿某乙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外祖母已无法联系,外祖父无固定工作,体弱多病。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耿某乙的合法权益,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耿某甲、马某对耿某乙的监护权,并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下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作为耿某乙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耿某乙于2007年出生,耿某甲、马某是耿某乙的父母。马某有精神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于2015年5月离家出走。耿某甲无固定工作,无固定经济收入,租房居住。马某离家出走后,耿某甲经常因为琐事殴打耿某乙,给耿某乙造成了严重的生理和精神伤害。耿某乙的祖父、祖母均已去世。耿某乙的外祖父、外祖母已经离婚多年,外祖母下落不明,外祖父无固定工作、体弱多病。另查,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也是鹤岗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自2016年3月1日起,撤销被申请人耿某甲、马某对耿某乙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乙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抚养耿某乙的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任何人包括父母在内都不能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对于存在监护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为的,社区居委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都有权作为申请人,请求撤销现有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本案中,耿某甲经常殴打耿某乙,给耿某乙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已经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是耿某乙的母亲,但是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也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乙的近亲属均无力作为耿某乙的监护人。遂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耿某甲、马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鹤岗市民政局作为耿某乙的监护人,由鹤岗市民政局所属的鹤岗市儿童福利院承担抚养耿某乙的监护职责。
裁判要旨
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在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同时解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